在中国,统治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模式是氏族的逻辑。首先,氏族拥有强大的凝聚力。意识形态上,氏族的凝聚力来源于祖先崇拜——这一惟一得到官方承认的民间崇拜。物质上,氏族共产制是维系氏族的重要因素。
其次,氏族是有极强的自治能力的共同体。值得注意的是,氏族开办“义塾”,为其成员提供教育以及赢取功名这一漫漫长路上的支持。官吏通过操纵税负来进行财产聚累,构成了一种政治性掠夺的资本主义。退休官员将财富投资于土地,使家族的某些成员得以进学。从某种加偶的将,中止某一地区的科举考试是对相关名门望族的一种最有力的制裁。
在民间,对人们影响力更大的宗教是道教而非儒教。道教将民间信仰的神灵系统化,肯定了来世,吸引了更多民间的信众。但是,道教依然是以此世为考虑的出发点,希望从履行宗教中获得个人利益。道教也同儒教一样无法形成对于大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道德准则。
“理性化”:儒教与新教的对比
理性(rationality)在韦伯的社会学理论中可谓是一个核心的概念。在《儒教与道教》之中,理性也是不断出现的关键词。在《世界性诸宗教的经济伦理》中,韦伯写道:“我们关心各种宗教对于经济伦理具有重要意义的那些特征,主要是出于这样一个明确的视角:我们关心的是这些宗教以什么方式与经济理性主义产生了关联。更确切的说,我们指的是16、17世纪以来作为市民生活特有的理性化之组成部分、最终成为西方世界的普遍现象而支配了西方的那种经济理性主义类型。”
在《儒教与道教》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到理性主义指称了许多非常不同的现象。在理性的框架下,韦伯探讨了儒教去巫术化、冷静而非感情的特征,探讨了理性“可以预测”的性质,探讨了功利性。在如《儒教与道教》的导言中,韦伯将理性划分为两种类型:“…如果我们想到的是体系思想家施用于世界图像的那种理性化,那么理性指的就是借助越来越精确而抽象的概念逐步从理论上驾驭现实。如果我们想到的是借助适当手段越来越精确的计算以便条理性地达到明确给定的实际目标,理性主义指的就是另一回事了”。将之进行概念化,则第二种可以归入“工具理性”之中 。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中提出了判断这两种理性化水平的标准:第一种的标准是宗教对巫术之斥逐的程度;第二点是宗教将上帝与实践直接的关系、及它本身对应于世界的伦理关系,有系统地统一起来的程度。将以上所说进行整合,我认为可以从三个层次分析宗教中的理性:世界观层面的理性,伦理层面的理性,以及行动层面的理性。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对于理性的分类不可以归为“工具理性——价值理性”的二分。尽管第二种可以归入“工具理性”的框架中,第一种却不可以归结为价值理性。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都是从人的社会行动方面进行的讨论。而上面所提到的第一种理性,则是指世界观的理性“世界图像的理性化”,是从认识层面开展的论述。在韦伯看来,儒教与新教都是符合世界观理性*的。“儒教没有任何形而上的因素,也几乎没有任何作为宗教归宿的遗迹,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理性主义的…”。而基督新教也将巫术尽净,只有理性的伦理内涵被界定为具有宗教上的价值。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别在于对宗教与世俗世界紧张关系的处理。当基督新教(尤其是加尔文宗)以“得救预定论”的救赎观放大了世俗与神圣之间的紧张关系时,儒教则将紧张性降至绝对的最低点。人本善,具有达到无限完美的能力。政府的过失造成的鬼神不安是灾难的根本原因。鬼神的存在被世俗主导的儒教所涵盖,皇上是最高祭司,可以影响鬼神甚至惩罚失职的鬼神。为了加强对于大众的控制,儒教允许巫术在民间的流行,在日常生活中,以礼节的方式对大众构成制约。
在这样的背景下看儒教的伦理观,我们会发现儒教不存在一个普遍的规则能对大众的内在形塑做出有力的规制。儒教伦理极度的乐观主义体系,成功消除了存在于此世与个人超俗世的紧张性。儒教伦理完全没有存在于自然与神、此世行为与彼世报偿之间、宗教义务与社会政治现实之间的任何紧张性。能够对大众构成有力制约的是基于氏族的个人关系团体中的家内孝道。儒教徒的义务针对具体的人,而非“切事性”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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