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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4-18 12:43:33

4.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由乡综治办牵头,召集全乡辖区内八仙、礼生、道士、风水先生、乐手、棺木匠、棺木经销商、墓具加工经销商等殡葬从业人员召开培训会,进行普法教育和殡葬管理政策解读,引导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依法依规从业,成为文明节俭办丧、文明低碳祭祀的宣传员。(责任单位:乡综治办、各村(居)、乡直(办)各单位)

(二)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阶段(2018年6-12月)

1.优化规划选址。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纳入圩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实行一次性布局、分期实施。要统一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按照30年的需求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要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在确保交通便利的基础上,优先选址在荒山、荒坡、瘠地上建设,公墓选址要在7月底完成。(责任单位:各村、乡民政所、乡村镇规划所、乡林业工作站)

2.加快审核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由建设主体提出选址方案后,县、乡两级政府组织民政、国土、城建、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现场办公,集中论证、评估确定建墓地址。要规范审批程序,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规划经县国土、城建、林业、民政、水利、环保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规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审批。同时,相关部门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审核审批,开辟绿色通道、联审联批,切实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8月10日前完成。(责任单位:乡民政所、乡村镇规划所、乡林业工作站、乡水管站、乡环保办)

3.规范建设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由县民政局提出标准和要求,城建局负责规划设计、资金预算和施工指导。可采取乡建、村建、乡村或村村联建等方式,不以村小组为单位建设公墓。同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和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结合村民祖坟地通过改造升级建成村级公益性公墓,具体由乡村视本地情况而定;原则上每个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占地面积视服务人口规模适度控制,乡级公墓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30亩,多村联建的一般不超过10亩,村级一般不超过5亩。严格控制公益性公墓墓**占地面积,单人墓墓**不超过0.6平方米、合葬墓墓**不超过0.8平方米;墓区以建设卧式墓碑为主;同时规划建设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墓区,并植树绿化,不得兴建豪华墓;8月中旬全面动工建设,12月中旬完工交付使用。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由乡村负责维护管理和服务。为充分体现公墓的公益性,严格规范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县物价局统一评估定价;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安葬所辐射覆盖村、组的村(居)民的骨灰为主,不对外提供或买卖墓**。(责任单位:乡民政所,各村)

(三)专项整治阶段(2018年7月-2019年5月)

1.加强丧葬用品市场整治

8月底前,结合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和8月25日中元节“三禁”工作的相关要求,开展专项整治集中行动。由市监部门牵头,联合各村(居)具体实施,公安、城管、林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实现群众家中无棺木存放,从业人员无棺木工匠,流通市场无棺木、石材、封建迷信祭品销售的“三无”目标。一是对全乡范围内制造和销售棺木、石材墓具的店(点)成品、加工材料和制造工具采取强制收缴及关停;二是对封建迷信用品及土葬用品生产经营户依法依规予以整治,对非法销售、流动销售封建迷信及丧葬用品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9月1日起,根据集中整治经验总结,完善丧葬用品市场管理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三是有序推进存量棺木回收。由村(居)、组组织回收,乡政府负责处理。凡在2018年8月31日前,村(居)民将家中成品棺木主动配合回收的,按油漆好的2000元/副、未油漆好的1500元/副的标准补助;9月份主动配合回收的,给予上述标准的一半补助;2018年10月1日起,强制回收,不予补助。

2.全面推行遗体火化

各乡村(居)要把提高火化率作为殡葬改革的重点和主攻方向,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切实发挥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引导群众转变观念,自觉实行火化。2018年9月1日零时起,全乡所有村(居)民亡故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骨灰100%葬入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尚未建成的,应将骨灰统一免费寄存在县殡仪馆,待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成后再转入公墓(骨灰堂)安葬(放)。鼓励树葬、草坪葬或骨灰抛撒江河等现代殡葬方式。加强骨灰跟踪管理,严格落实骨灰去向制度。要对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去向进行登记备案,并引导丧属把骨灰安葬(放)到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禁止在公益性公墓以外安葬骨灰和修建坟墓。坚决杜绝遗体直接土葬和骨灰装棺二次安葬现象(责任单位:各村(居)、乡直(办)各单位)。全面落实惠民政策。对不享受国家丧葬费用补贴的人员,其遗体接运(含骨灰回送)、冷藏(3天内)、火化、普通骨灰盒、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费,向丧属实行免费;并在殡仪馆办丧过程中同步结算、直接减免;同时,上述人员还可凭火化证和安葬(放)证复印件,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局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600元;相关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对享受国家丧葬费用补贴的人员亡故后,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予以核报(责任单位:乡财政所、乡民政所、各村(居))。严格规范丧葬费用发放。财政、人社、公安、保险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和民政部门或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公墓安葬(放)证明,发放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保险赔偿等相关费用;对违规出具火化证及安葬(放)证、发放丧葬费等费用的,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责任单位:乡县纪委、乡民政所、乡财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