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删去第二款中的“凭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七)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纸质”。

  三十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删去第十九条中的“电子”“或者纸质放行凭证”。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电子”“或者纸质放行凭证”。

  三十九、对《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中的“应持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单证及有关技术资料”修改为“应当凭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单证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四十、对《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申请注册的中转场应当填写《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并提供中转场平面图,同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四十一、对《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二)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供港澳活牛中转仓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注册的育肥场、中转仓应当填写《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并提供育肥场、中转仓平面图,同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四)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的”“铁路运输的押运员还须持有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押运员证书”。

  四十二、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并在进境前10-15日向入境口岸直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核查备案后,应当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凭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以及其它必要的单证向指定的海关报检。”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经海关核准的”。

  四十三、对《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取得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和发票等单证。检疫证书上必须注明栽培介质经检疫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四十四、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中的“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修改为“入境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三)项中的“应提供主管海关或者其他检验机构签发的”修改为“应当取得”,第(七)项修改为“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填写《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第(八)项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修改为“还应当取得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九)项中的“还应提交海关总署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修改为“还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第(十二)项中的“必须提供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修改为“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