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删去第(二)项中的“商标局”、第(六)项。

  三十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中的“电子数据和纸质”。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持《备案变更表》和有关文件到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修改为“凭《备案变更表》和有关文件向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电子数据和纸质”。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添加、起卸物料明细单以及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删去第(三)项。

  三十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4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管道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计量站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管道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二)删去第八条中的“纸质”。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四)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删去附件。

  三十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五)项修改为“货物残损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二)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原报关单或者转关单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

  三十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四)项。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

  (四)删去第四十三条。

  (五)删去第四十四条。

  (六)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十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和电子数据”,将第(五)项修改为“符合第五条第(五)项情形,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删去第(七)项。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可以反映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第(二)项修改为“详细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删去第(三)项。

  三十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报关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修改为“以及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删去第二款中的“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第三款中的“凭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四)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同时提交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文件材料。依照海关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还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六)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修改为“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