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删去第六条第(二)项中的“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二)删去第八条第(二)项至第(四)项,删去第(五)项中的“所用土地、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剩余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的租赁协议及”、第(六)项。

  (三)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手续应当提交《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十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五)项。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删去第(四)项中的“及承租协议”、第(五)项。

  (三)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手续应当提交《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十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式样见附件1)”、第十七条中的“(式样见附件2)”、第二十条中的“(式样见附件3)”、第二十三条中的“(式样见附件4)”、第二十五条中的“(式样见附件5)”。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式样见附件6)”“(式样见附件7)”“《货物出口报关单》”。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五)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删去附件1至附件7。

  十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中的“和证件”,删去第(二)项至第(六)项。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三)删去第十八条中的“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0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见附件1)”、第(四)项和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七条中的“见附件2”、第十八条中的“见附件3”、第二十一条中的“(见附件4)”、第二十三条中的“(见附件5)”。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四)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删去附件。

  二十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钻石的,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删去第五条中的“(格式文本见附件)”。

  (三)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加工贸易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到交易所海关办理内销报关手续”修改为“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内销报关手续”。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五)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删去附件。

  二十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

  (二)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89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