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五十三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一、前置条件
税务总局应当核实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对方国家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协议)。
二、相关程序和要求
1.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总局应当统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2.税务总局应当分析评估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
3.税务总局应当按规定签署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负责督促、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加强监管。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2.税务总局负责督促、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加强执行监管。预约定价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如果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之外,税务机关可以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四分位区间中位值。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