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组织实施出口货物劳务、对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出口货物劳务、对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出口货物劳务、对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3.税收减免
13.1规定税收减免办法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