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核准的承办主体、办理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材料等;
2.税务总局应当在接到购货方或项目单位的免税申请以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如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核实材料与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致,税务总局向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有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或商务部、购货方和项目单位。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负责监督下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政策,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跟踪政策执行情况。
四、部门间职责衔接
财政部、商务部核实项目有关内容的真实性、采购货物是否属援助项目等,审核无误后,向税务总局出具申请内容无误的证明材料。税务总局通过基层部门核实业务的真实性,确认无误的,由税务总局发文通知执行。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办理标准、办理流程等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核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