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务总局应当收集大企业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整合不同应用系统信息;
3.税务总局应当运用风险程度测试指标模型,对大企业税收风险进行计算机识别;
4.税务总局应当组织专业团队,结合行业特征、集团特征和专业经验,人工评价分析大企业税收风险;
5.税务总局应当形成风险任务报告向省以下税务机关推送应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负责对下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进行监控,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2.税务总局负责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风险应对工作;
3.税务总局负责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方法。
二、税费
征收
16.纳税担保
16.1规定纳税保证人、抵押和质押财产的范围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