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纳税担保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纳税担保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担保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纳税担保办法。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