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17.税收保全

对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八十八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接收省税务机关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申请资料;

2.税务总局应当按规定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负责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税收保全。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2.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批准程序或条件的;

3.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批准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8.阻止出境

规定阻止欠税人出境的程序、权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