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税收保全
对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八十八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接收省税务机关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申请资料;
2.税务总局应当按规定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负责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税收保全。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2.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批准程序或条件的;
3.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批准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8.阻止出境
规定阻止欠税人出境的程序、权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