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案源管理的方法、工作流程等;
2.税务总局应当从全国重点税源企业中随机抽取待查对象,或者通过指标模型分析筛选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待查对象;
3.税务总局应当组织或督促相关地区税务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负责对下级税务机关案源管理情况进行监控,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2.税务总局负责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案源管理工作;
3.税务总局负责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案源管理相关制度。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案源管理方法、工作流程等的;
2.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案源管理程序或条件的;
3.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选取案源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