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四十八条。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规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