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税务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指导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确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事项;2.税务总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对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
2.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提出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事项,税务总局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后,通知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
3.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监制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三、附 则
(一)总则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未列入权责事项表的,国家税务总局应根据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全面正确履行相关职责。
(二)未按权责事项表正确履职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落实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并公布权责事项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职责调整等情况,由中央编办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