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规定纳税人信息保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规范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程序的原则,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
四、
纳税
服务
25.纳税信用评价
25.1规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