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税务
检查
2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标准、方法、工作流程等;
2.税务总局应当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
3.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对审理的案件作出处理意见。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方法、工作流程等的;
2.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或条件的;
3.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