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二、税费

征收

13.税收减免

13.3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免税数量核准

1.《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及时调整公布审批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函〔2015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第四条、第十七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免税数量核准的承办主体、办理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材料等;

2.每年末,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向税务总局报送下年度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销售计划,经化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税务总局应当核准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量。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负责接收下级税务机关层报的资格备案信息(包括已备案、变更、暂停或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