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制度的;
2.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谈签程序或条件的;
3.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二、税费
征收
12.出口退(免)税
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对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出口货物劳务、对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