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相互协商制度的;
2.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协商程序或条件的;
3.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相互协商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1.4税收协定执行相互协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安排、协议)相互协商程序条款。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一、前置条件
税务总局应当核实相互协商程序所涉及的对方国家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协议)。
二、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审查省税务机关上报的纳税人申请。对信息齐全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对信息提供不全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