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二、税费
征收
11.国际税收
11.3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相互协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协议)相互协商条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一、前置条件
税务总局应当核实相互协商程序所涉及的对方国家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协议)。
二、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相互协商的范围、条件、资料、流程等;
2.经企业申请,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协商谈判;
3.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签署相互协商协议后,应当书面通知省税务机关,附送相互协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