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公布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名单的;
4.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公布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二、税费
征收
7.消费税征收
7.1确定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七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确定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确定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执行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