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6.4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汇总缴纳增值税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准;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名单、分支机构应预缴税款计算及缴纳方式、总机构应缴税款计算及申报方式等。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负责督促下级税务机关跟踪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与财政部共同核准。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的;

2.未按法定权限、程序核准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