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2017.5.22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对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个税新政的全面解读 <华税>
创投企业与天使个人投资抵扣所得税政策疑难与案例分析 <高金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相关政策执行口径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二)《通知》第二条第(一)项所称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三)《通知》第三条第(三)项所称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四)《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

  (五)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既包括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二、备案程序和资料

  (一)公司制创投企业

  公司制创投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