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合并缴纳增值税条件的纳税人予以核准;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纳税人合并缴纳增值税的名单、预缴税款计算及缴纳方式、应缴税款计算及申报方式等。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负责督促下级税务机关跟踪纳税人合并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与财政部共同核准。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的;
2.未按法定权限、程序核准纳税人合并缴纳增值税的;
3.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公布合并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名单的;
4.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公布合并缴纳增值税方式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