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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发布时间:2019-04-19 23:03:26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效发挥电子商务提振内需、扩大消费、促进商贸流通的重要作用,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14年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在长沙市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开通或应用电子商务平台,或者提供电子商务支撑服务的企业;并符合《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28号)中的申报条件。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鼓励境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长沙

  ①积极引进电子商务总部企业。对通过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等形式实现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或单一品牌(品类)年交易额名列全国电子商务行业平台前三名的电子商务企业将总部落户我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按照其开办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②鼓励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销中心或子公司,按照其分支机构在我市投资总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③鼓励市外中小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长沙。对市外落户我市的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发展前景和发展潜力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

  ①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已与注册在本地的第三方 B2B、 B2C 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当年服务协议并已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地注册的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按照其平台服务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②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成立电子商务子公司。对当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③鼓励本地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本地产品。对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产品有效销售产值占企业总有效销售产值的5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先争优

  对首次获得省部级以上或者国际性、全国性行业组织(机构)授予的专业类先进称号的在本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

  ①支持本地传统产业、电子商务企业应用O2O(线上/线下)、C2B(消费者对企业)等创新交易模式。按创新项目投资总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②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研发并应用大数据。对取得大数据专利权或著作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③鼓励发展社区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等电子商务服务。按照项目总投资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仓单质押、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对从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融资的本地注册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据银行结算单给予50%的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和培训专业人才

  ①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和培训高端专业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等,给予适当奖励。

  ②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培训专业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当年新录用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五险一金”)的,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专项培训经费补助企业。

  (七)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

  对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连续两年每年安排一定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引导企业聚集发展和公共平台建设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

  (八)鼓励高端人才和大学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

  ①鼓励高端人才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对在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层职务的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来长创业,按照本人(团队)实际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30%的比例给予创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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