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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发布时间:2019-04-19 23:03:26

  1、市商务局联系人:电子商务处 王爱民、郭 凯、付宏伟、袁 熙

  联系电话:88666059、88668011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市财政局联系人:对外经济贸易处 朱志成 信息管理中心 丁朝盈

  联系电话:88665792(对外经济贸易处)

  88665482(信息管理中心)

  电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三】

各区县(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效发挥电子商务提振内需、扩大消费、促进商贸流通的重要作用,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28号)文件精神,遵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现就申报2016年度长沙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在长沙市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开通或应用电子商务平台,或者提供电子商务支撑服务的企业, 且符合《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28号)中的申报条件。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先争优

  对首次获得省部级以上或者国际性、全国性行业组织(机构)授予的专业类先进称号的在本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1.对B2B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年电子商务交易额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及以上(每10亿元为一个台阶)的按照其2015年10月-2016年9月当年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对B2C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年电子商务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及以上(每1亿元为一个台阶)的按照其2015年10月-2016年9月当年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仓单质押、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对从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融资的本地注册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据其2015年10月-2016年9月银行结算单给予50%的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

  1.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依托自身品牌,在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专卖店等零售终端且其2015年10月-2016年9月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贴;或与注册在本地的第三方B2B、B2C 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当年服务协议并已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地注册的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按照其2015年10月-2016年9月平台服务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2.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成立电子商务子公司。正常运营且其2015年10月-2016年9月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本地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本地产品。支持本地企业建立独立电商交易平台,对其2015年10月-2016年9月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产品有效销售产值占企业总有效销售产值的5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五)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和培训专业人才

  1.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和培训高端专业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于2015年1月-2016年9月引进且仍在职的年薪20万元以上、聘用时间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等,给予适当奖励。

  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培训专业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其2015年10月-2016年9月新录用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五险一金”)的,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专项培训经费补助企业。

  (六)鼓励电子商务协会和电子商务企业主办、承办或参加电子商务会展活动

  1.鼓励市电子商务协会和电子商务企业于2015年10月-2016年9月期间,在本市主办或承办由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活动、培训活动等,按照其实际支出给予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市电子商务协会组织本市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活动并统一布展,给予2015年10月-2016年9月期间的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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