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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4-18 12:08:34

对从事橡胶、防水材料生产、制革、废塑料加工、板材加工、汽修喷涂的企业,要配套建设VOCs排放源污染防治设施,对无防治设施或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实施停产整治。市、县两级要立即开展相关污染源调查**底,于今年10月底前公布污染源清单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存在VOCs直排的,坚决予以查处。(市环保局牵头,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加快推进燃煤机组和锅炉超低排放。今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燃煤机组以及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或替代,对未按期达标的实施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六)科学推进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

自今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全市所有水泥生产线(包括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的生产线,不含粉磨站),全部实行错峰生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任务的生产线,原则上可不实行错峰生产,但要依据所承担的任务核定最大生产负荷。其他行业错峰生产,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落实。今年9月底前将以上行业执行错峰生产停限产生产线清单向社会公开。(市经信委牵头,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七)持续推进重型柴油运输车管控

1.今年8月1日起,对未安装颗粒物捕集器(DPF)的国Ⅲ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不予环检,并确保每季度对柴油检测线的检查率达到100%。对数据作假等违法行为实行顶格处罚,取消环检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对参与作弊的工作人员,禁止其继续从事该行业。(市环保局牵头,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每月在重型柴油货运车辆集中停放地,集中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与抽测,对未添加车用尿素、DPF工作不正常或尾气检测不达标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在7个工作日内维修车辆和上线检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今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对建成区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要划定限行区域,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处罚。(市公安局牵头,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3.xx港立即停止使用柴油车运输集疏港煤炭。各港口企业不再签订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合同,运输煤炭的柴油货车一律不得进出港区。提升区域内铁路运输比例,采用LNG等清洁能源运输工具运输集疏港煤炭。今年10月1日起,仍使用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的港口企业,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责令企业暂停煤炭装卸作业,2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海事机构不得允许煤炭运输船舶靠港作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注销承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市交通局、市发改委、xx海事处牵头,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4.质监、工商部门要按照“两个100%全覆盖”,加大对成品油生产、流通等环节全过程的监管,推动油品质量提升。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对检查发现的“黑加油站”全部予以取缔。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全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部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对未达到要求的加油站责令停业整治。(市经信委牵头,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全市所有加油站要安装油气回收设施,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加油站均应安装油气排放处理装置(三级油气回收改造),未达到要求的要停业整治。今年10月底前,对所有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设施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年销售汽油量超过8000吨的加油站,要于12月底前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未按要求安装的,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停业整治;鼓励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各加油站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气液比以及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要按要求每年至少检测1次。(市环保局牵头,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八)大力推进扬尘综合整治

严格落实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扬尘整治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一律停工整改。今年年底前,全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建设工地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同时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与地方住建、环保部门联网,实现规模以上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对房屋拆除施工、市政施工、道路施工、道路保洁、渣土运输、城市**空置建设用地等,要严格按《实施意见》及配套工作方案要求落实扬尘管控措施,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市住建局、市市政局牵头,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九)加强xx港靠岸船舶二氧化硫排放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