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为xx县xx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xx晋中市xx县xx乡xx村;依原告起诉内容可知本案的交易内容系购销农业机械设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未有过约定管辖,通过被申请人实际送货方式,将货物交到申请人所在地,可见实际收货地也在xxxx县xx乡xx村,故合同履行地为xxxx县xx乡xx村。因此,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无论依被告住所地还是依合同履行地,均应由xx省晋中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
然而,原审裁定对以上解释及规定只字未提,仅仅是是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事实上原被告的口头合同是供农机产品合同,不是给付货币合同。
二、莱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民事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此条款,贵院也应当移送到被告的住所地xx省xx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是xx市xx威机有限公司,被告是xx县xx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民事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此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然而,该裁定书中,对此只字未提,原审法院出于地方保护,视法律而不顾,做出违法裁定。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xx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申请人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xxxx)鲁0683民初字524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省晋中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
望裁如所请。
此致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县xx农机经销有限公司
xxxx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