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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的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0:36:37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经典的刑事上诉状,内容仅供参考。

  经典的刑事上诉状1

  上诉人:***,男,汉族,1xxx年11月**日出生,湖北省**市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xx年6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案由:上诉人***不服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依法撤销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上诉理由:

  一、事实方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不能排除车上毒品系他人放置的可能性,本案证据不能得出***携带和贩卖毒品的结论。

  第一,毒品系车上搜出,并不是***贴身携带,存在他人放置在车上的可能性。

  第二,毒品放置隐秘,冰毒在一般人不可能发现的保险丝盒内,麻果则被玩具熊包装隐匿,***不知情的可能性存在。

  第三,尽管有证言证明***已长期实际使用本车,但首先,**所说清理过车上物品,一则作为交车一方的说法不能排除个人推卸责任的可能;二则清理物品,也存在将挂件留在车上的可能;三则冰毒藏在保险盒内,通常难以想到;四则车辆不是***一人乘坐,他人也频繁上下,也有留下毒品的可能性。对于**所言***已实际使用车辆两个月以上的证词,不能排除***使用车辆期间有他人借用该车、进入该车并放置毒品的可能性。刑事定责讲求证据确实充分,不同于可以适用推定的一般民事定责,总之,车上放置的物品不能简单等同于车辆使用人个人的物品。

  第四,侦察结论并没有***接触到搜出的两种毒品的直接证据,如在毒品包装上是否留有***的指纹,没有查清。

  由此,存在车上毒品系他人放置的可能性,侦察结论也没有排除上述疑点,***所使用的车上搜出毒品,并不能实际等同于***个人携带甚至贩卖毒品。

  2、¥¥¥和##之间的联络并没有直接指向***,不能由此印证***携带并贩卖毒品。

  第一,纵观¥¥¥、##的口供和通话内容、短信内容,从未明确##要从***处购买毒品再贩卖给¥¥¥,即使涉及供应毒品的内容,也没有明确来源于***;

  第二,¥¥¥和##之间有多次买卖毒品的交易,本案涉及的通话内容、短信内容,只是他们之间频繁交易毒品中的普通一次,没有特殊性,并不能由此得出毒品来源必然指向***,即不能排除可能来自其它途径的可能性。因此他们之间的通话内容和口供不能印证***此次必然携带和贩卖毒品。

  第三,指向性不明确的通信内容,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成为证据链上的一环,不能将毒品来源必然指向***,也不能得出***必然携带和贩卖毒品的结论。

  3、##和***之间的通信内容,并没有贩卖毒品的明确表示。

  第一,##的所有口供,都否认他要求***携带毒品来贩卖,最多只是##个人的内心判断:***会带来毒品,因为***自己吸毒,因为***以前带来过。凭这样猜测性的推断(况且证人证言不能推断),不能得出***必然会带毒品过来。即使带毒品过来,通信内容也未明确是贩卖。

  第二,##口供不稳定,前后矛盾多多,有很多内容相互冲突,应该采信哪段证据,为什么应该这样采信?都没有明确的解释和判断,意味着依照口供得出的结论也是矛盾的,冲突的,不稳定的。

  第三,##和***之间的短信内容,语焉不详,意义模糊,最多只能作为一个辅助证据,如果没有其它事实印证,是很难得出清晰的意思内容的。关键是,短信中没有有关交易毒品的明确内容,如果没有***贩毒这样先入为主的判断,不能得出短信内容是有关毒品交易的信息交换的。因为本案判断##和***的交易,没有口供支持,主要依靠内容模糊的短信得出结论,证据单薄,疑点重重,不能仅由此得出***贩卖毒品的结论。

  4、贩卖毒品须有明确的表示和具体的买卖行为,本案没有查获毒资,也没有交易的情节和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之间的买卖行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必然发生,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

  ¥¥¥与##,##与***之间的联络内容,内容不明确,退一步讲,即使按商议毒品的内容理解,通信内容也是有关携带的,没有谈及价格,没有交易安排,实际上也没有交易行为。考虑到¥¥¥、##本身是吸毒者的身份,以上联络内容认定为代买,更符合查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