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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裁定行政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0:33:25

  今天,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不服裁定行政上诉状,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不服裁定行政上诉状1

  上诉人 ,男(女), 年 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现住址xx市xx区xx街xx村 号,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xxxxx。

  被上诉人xx省国土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厅长。地址:xx市xx区公正路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 邮编:xxxx。

  行政诉讼案由:土地征收批文行政纠纷。

  诉讼请求:

  一、确认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xxxx)鄂xx行初字第 号违法;

  二、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xxxx)鄂xx行初字第 号裁定;

  三、裁定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征收土地批文行政纠纷一案于xxxx年3月12日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该院于xxxx年4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行政裁定,原告现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予依法公平、公正审理与裁定!

  一、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

  xx市xx区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书后于xxxx年3月12日正式收费立案,但是,该院从立案到送达驳回原告起诉行政裁定书期间既未告知上诉人合议庭组成成员,更未依法组织开庭审理。上诉人认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此举严重违反案件审理法定程序。

  二、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错误认定案件事实。

  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行政裁定书中称:“本院认为,……被告经省政府批准作出的鄂土资函[xxxx]3258、2088号函的行政行为属于征收土地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上诉人认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xxxx]3258、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究竟是否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本案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观点,加上本案未开庭审理,原告对此无从考证。

  根据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证据质证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而案件事实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十分遗憾,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未经开庭审理情况下即对本案事实作出上述认定,其审判行为直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证据未经法庭开庭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规定。

  三、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认为,即或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xxxx]3258号、2088号” 征收土地批文

  是“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复议机关针对其征收土地批文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也不是最终裁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仅适用于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本案的征收土地批文不是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是被告自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征收土地批文。因此,复议机关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四、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xxxx]3258号、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xxxx]3258号、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的行政行为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在社会实践中均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而直接地影响,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诉讼,人民法院无论是于法于理均应当依法公平、公正予以审理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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