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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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上诉状1
上诉人:邓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xxx机械设备(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地址:xx市xx区xx镇xx路xx号第x幢。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奉民三(民)初字第2628号判决,认为其存在明显的不公正行,因此上诉人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奉民三(民)初字第2628号判决。
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1380(7340元*3.5*2)元。
3,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2年6-9月高温费800元、xxxx年6-9月高温费800元。
事实理由
第一,一审审判员张xx对徐xx、陈xx、王xx所做的调查无法律依据,无名无份,违法,当排除并舍弃之。
首先,该三份调查笔录不属于民诉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中的任何一种,无名无份。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调查笔录不属于任何一种。
其次,如果该份调查笔录属于证人证言,那么证人无正当的法定理由不出庭作证所做的证人证言无效。另外,该三份调查笔录程序上无人申请实体上不是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认定上诉人邓xx殴打上司的证据就是一审审判员张xx张xx对证人做的三份笔录,根据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无效,而张xx审判员张xx制作的三份证人证言,不属于认定法院应当调查取证的范围,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一审审判员张xx张xx调取的三份笔录不属于两者中的任何一种,该三份证人证言的取得于法无据,无名无份,当排除并舍弃之。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除了法定的四种情况外,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无效。证明这一点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事实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xxxx年03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上诉人于xxxx年3月21日入职被上诉人处,职位为资深焊工。xxxx年3月2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上诉人每月基本工资为7340元。xxxx年6月27日,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对其他员工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为由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致诉。
一审判决第八页最后一段以后认定的事实是想象出来的,靠想象力认定上诉人对车间主管陈伟的工作安排不满而不是靠证据认定。车间未打扫是因为其他人早就都下班了,上诉人邓xx过了下班时间自愿多加了半个小时班实在太累干不动了,所以才没有打扫就下了班。陈伟对此非常不满,当即决定找机会教训上诉人。上诉人并没有先动手与车间主管李伟发生肢体冲突,当时情况是,上诉人需要举手之劳让陈伟帮下手,陈伟明明知道当时其他人都在忙派人来要很长时间却挑衅说给上诉人派个人帮忙,上诉人工作责任心强,于是拉了一下走开的陈伟的衣袖,没想到陈伟作为主管方式却非常粗暴,上来就是一拳,将上诉人打得眼部肿了好几天,可见当时打得多厉害。上诉人当时突然被打眼睛什么也看不见以为眼睛要瞎了,当时场面也很混乱,不知道陈伟是否还有进一步的举动,所以才有后面的反应,上诉人当时的反应符合正常人的应激行为,就是一头猪一个狗你踢它一脚它还会做个要咬人的样子呢,更何况上诉人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