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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裁定行政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0:33:25

  综上所述,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与错误适用法律等问题,原告不服,现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予公平、公正审理与裁定!

  此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04月 日

  附:

  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xxxx)鄂xx行初字第 号复印件一份;

  3、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不服裁定行政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月30日生,住xxx市河南街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xx省xxx市人民大街2008号。法定代表人:于xx,职务:市长。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不服x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梅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xxxx)梅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裁定由贵院重新开庭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侵害了法律赋予上诉人享有的基本诉权。

  首先,被上诉人xxx市人民政府自房屋征收开始至今,并未将梅政房征(xxxx)3号《xxx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松江路西侧AB楼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以任何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上诉人作为涉案地块的被征收人从未在征收范围内看到过上述征收决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本案上诉人作为房屋的被征收人,曾经在听说附近要进行拆迁时,主动找到拆迁部门询问拆迁事宜,但是被上诉人的任何征收部门未曾以任何方式将征收决定进行公示,也没有依法做好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其次,上诉人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于xxxx年7月28日,从xxx市房管局处获取到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上诉人在法定法定期限内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贵院立案庭也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案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是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情况的不了解,也是对上诉人基本诉权的剥夺。

  再次,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将征收决定依法进行公告的充分证据。从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无任何一份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被上诉人对其作出的征收决定依法进行了公示,也无法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了宣传、解释等工作。毫无疑问,征收决定依法应当公告后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尽管被上诉人声称其作出征收决定的日期是xxxx年3月26日。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于当日对征收决定进行了书面公告,也并不意味着被上诉人在征收决定上写的日期是xxxx年3月26日,就代表上诉人从xxxx年3月26日真正获知该份征收决定及其内容。

  二、一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和利害关系回避原则,程序严重违法,其所作出的(xxxx)梅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首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案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管辖。一审法院超越级别管辖原则受理本案后,又驳回上诉人起诉的行为,因其管辖行为的本身违法而作出裁定行为无效。

  其次,一审法院行政庭违法受理本案违背了行政诉讼中的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8显示,一审法院行政庭庭长李xx直接参与了对涉案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论证,并且完全支持和赞同该项目征收及补偿事项。另从梅河经贸报(梅河生活网)可知,xxxx年5月7日,被上诉人市长于xx到城区调研棚户区改造和龙须沟治理工作,副市长白xx、市法院院长李xx及相关部门领导陪同调研,并查看了松江路AB楼棚户区(涉案项目)。一审法院院长李xx作为一审法院的司法机关一把手领导,直接对本院司法工作起干预作用。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法应当回避本案审理而未回避,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依法实行回避制度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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