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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0:37:13

  工程款纠纷上诉状1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

  一、依法判决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赣中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依法改判上诉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460万元;

  三、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管理人员缺岗的违约金计人民币50万元及逾期完工违约金(按每天10000元,暂计算至xxxx年6月10日为445万元);

  四、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赣中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第15页)认定“原告施工的B区三栋楼的工程质量,经原、被告及监理、设计、勘察等五家单位分别于xxxx年……验收合格……经监理公司和被告的书面准许,B2和B3栋于xxxx年6月30日全部拆除了外脚手架,B1栋于xxxx年12月31日全部拆除了外脚手架”与事实不符,涉案各分部工程未全部进行初验,且外架未经全部批准而强行拆除,被告只需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以已完工程量的85%支付工程款。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第九条第三项约定,“外架拆除后(工程初验合格后)15天内凭建筑安装工程税票支付按程序报审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92%的差额款”,涉案工程款按92%支付的条件是外架拆除后且工程初验合格,因不具备该两项条件,XX集团无权要求按照已完工程量的92%付款。

  (1)一审判决以偏概全、混淆工程初验的概念。被上诉人一审阶段提供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被上诉人一审证据XX至第十)均为《建筑分部子分部工程核验统计表》内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内容(上诉人一审证据第九,xxxx年12月30日出具,被上诉人xxxx年12月26日即已起诉,存有恶意诉讼的故意),涉案工程的:1)外贴、内外粉、地面、门窗、涂饰等建筑装饰装修,2)卷材防水屋面、涂膜防水屋面、刚性防水屋面、隔热屋面等建筑屋面,3)室内给水系统、室内排水系统等建筑给排水及采暖,4)电气照明安装、防雷及接地安装等建筑电气分部工程都不符合初验条件。根据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编号:GB50300-xxxx)之规定,各分部工程未申报分部工程验收且未取得分部工程合格的认定,何来工程完工之说?

  (2)正如被上诉人一审证据第十二、二十四(一审判决书第8页)反映,涉案工程B1栋31层以下、B2栋24层以下、B3栋屋面外架至13层、8层至底层无拆架批准书,足以证实涉案工程不符合拆除条件,被上诉人自行强行拆除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该份证据恰恰与《监理通知单》及现场照片(xxxx年3月18日拍摄,上诉人一审证据第九)相互印证。

  监理单位于xxxx年1月28日及xxxx年1月31日分别向XX集团下发《监理通知单》(上诉人一审证据第九),告知其承建的项目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上存在重大隐患及缺陷,大部分窗扇未安装,部分百叶窗未安装,部分栏杆未安装完成;室外工程及排水管路未完善;B1栋楼人货电梯、施工塔吊未拆除;外墙装修质量、主楼内墙体的一般抹灰质量、伸缩缝饰面盖板达不到验收标准等内容。

  值得提出的是,一审判决以“被告未提交(上诉人一审证据XX、六、七、九、十、十一)原件进行核对”为由,不予认定上诉人该几组证据,属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下文将进行阐述。

  2、根据监理单位的《监理例会纪要》、《自检报告》、《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等资料(上诉人一审证据第八)可知,XX集团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项目经理及五大员缺岗等安全隐患,X地产有权按照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第11条、第13条之约定,对缺岗人员以每缺岗一天1000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综合XX集团逾期完工等违约情形,没收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460万元(XX集团实际缴纳100万元)。

  3、一审判决(第19页)认定“被告变更增加工程量、被告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未及时确定建认品牌与建材价格及不可抗力等而导致工期顺延……系为被告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证据不足,且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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