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宗教》读后感精选10篇(16)

  土地国有、纳税义务和徭役义务,构成普通民众的公共负担。除了这些,还有租税,农业制度决定了其他税负都转变成地租的附加税。十八世纪的一条鞭法使租税的配额规定,导致大量人口增加,进一步发展为废止徭役、职业的自由选择和人口流动自由。

  井田制的瓦解带来了私有土地的产生,但在官僚制国家中,农民都必须缴纳地税以及提供徭役;假设农民大批投靠到一个资产阶级,这将导致纳税人数及提供徭役的人数的减少。这在政治上是危险的。所以政府总是实施土地所有平均政策,保证农民不致破产。甚至为了保证纳税,组成有连带责任的团体(保甲制度),防止财富的积累以及土地的浪费。

  缺乏一个可信赖的税务官僚体制,使得财政当局被迫强迫人民分成小农耕种,以增加纳税的单位数,这样便妨碍了大规模经营单位的发展,却强化了氏族关系。王安石试图改革这样一个税务体制,希望借助货币税的提高来建立一支强大的国家军队,为君主服务。由前所知,官吏在其俸禄利益可能受到威胁时,便反对改革。

  土地改革的努力最终带来了大规模农业经营的失败以及农民对政府的土地政策的疑虑和反感。

  血缘组织

  氏族的凝聚依赖于祖先崇拜,唯一不在官方掌管的民间崇拜。祖先崇拜发展了世袭性的卡马斯里,加强了氏族的团结。氏族有权力为其成员立法--不仅超越法律,还可以违抗法律。世袭性的卡马斯里以及民主原则,支持了氏族主要的活动。另外氏族团体妇女副业的发达,限制了市场的发展。

  氏族这种自我立法的特性,使村落成为了没有官员的自治地区。村庙成为其主要代理人,这是因为没有任何其他的社团法人。村庙承担起世俗的社会与法律功能,例如拥有小官司诉讼的裁判权,甚至变成武器库让村落拥有武装力量。

  氏族对于经济的羁绊表现在多种方面。任何变革也必须与地方望族(氏族)达成协议,或者政策便会失败。氏族成员蒙受不平时,整个氏族都将支持他,因而市场上缺少自由的雇佣者。官僚体制面对氏族时,多半没有多少优势,因为氏族能贯彻运作并得到支持。氏族也抗拒宗教改革,一边倒地倾向孝道。氏族超越了个人营业范围之外,扩大成一种生产组合的氏族共同体、累积性的家共同体。

  相对而言,城市里的小的经营共同体,组织成为了密集分工的公共作坊,技术与商业上的经营管理都已专门化,甚至连利润的分配都能根据资本比例。其中的关键性因素在于:能否是工人尽力工作,并提供合质合量的产品。其可能性极低。职业亦能自由选择,长久以来便是如此。

  法律

  中国没有产生社团法人这一关键性的法律概念,亦没有保护私产的法律制度。家产官僚体系具有的卡里斯马威信似乎会因法典的编制而不复存在,故而利益阶层不允许这一想法。另外,家长式的性格让官绅遇到冒犯,不需法律便可惩罚他人。他们寻求的是实质的公道,而不是形式法律。

  及第六章描述了中国的儒教生活。

  士人阶层

  士人阶层毫无疑问是中国两千年来的统治阶层,他们通过教育掌握大量文学知识并有志于官职,精通各种优雅的世俗教养,源自封建贵族却非世袭。另外精通古代文书,被认为是具有巫术性的卡里斯马,这样就决定了其在历法方面的渊博知识,这同时也是正确指导国内行政的资格。士人极端自负于自身的素养,君侯亦对其礼敬相加。

  作为士人代表的孔子表达这样的观点,谨慎要优于勇力(子曰:“暴虎冯河,死而无悔者,吾不与也;必也临事而惧,好谋而成者也。”)。这反映了整个阶层对黩武思想的鄙视。

  从七世纪开始,国家取士就根据科举考试制度,这一制度根本上是家产制统治者用来防止封闭性身份阶层形成的手段之一,以免封建贵族独占俸禄权利。统治者与应试者在这一制度中存在着厉害关系,候补者互相竞争俸禄以及官职,因为无法成为封建贵族,而获得官职的机会对任何人都开放,只要他们能证明自己有足够的学识。

  科举考试制度并不测试任何特别的技能,也不考验其是否具有卡里斯马,而是测试考生是否完全浸淫在经典著作中,拥有在典籍教育才能出现的心术。一方面这一教育是入世的,另一方面却被局限于经典作者提出的种种关于正统的解释,此乃一种极度封闭的教育。但一般民众对他们的看法,却带有巫术性的卡里斯马,因为在民众眼中,通过考试,绝不仅仅意味着在知识上能够做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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