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使用社会资本方现有资产形成的PPP项目资产,政府方应当在PPP项目开始运营日予以确认。

  政府方使用其现有资产形成PPP项目资产的,应当在PPP项目开始运营日将其现有资产重分类为PPP项目资产。

  社会资本方对政府方现有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形成的PPP项目资产,政府方应当在PPP项目资产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予以确认,同时终止确认现有资产。

  第八条 在PPP项目资产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政府方应当计入PPP项目资产成本。

  通常情况下,为增加PPP项目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等后续支出,政府方应当计入PPP项目资产的成本;为维护PPP项目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等后续支出,不计入PPP项目资产的成本。

  第九条 PPP项目合同终止时,PPP项目资产按规定移交至政府方的,政府方应当根据PPP项目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将其重分类为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

  第三章 PPP项目资产的计量

  第十条 政府方在取得PPP项目资产时一般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一条 社会资本方投资建造形成的PPP项目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支出。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PPP项目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二条 社会资本方从第三方购买形成的PPP项目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十三条 使用社会资本方现有资产形成的PPP项目资产,其成本按规定以该项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四条 政府方使用其现有资产形成的PPP项目资产,其成本按照PPP项目开始运营日该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按照相关规定对现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资产评估价值与评估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当期费用。

  第十五条 社会资本方对政府方现有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形成的PPP项目资产,其成本按照该资产改建、扩建前的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再扣除该资产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第十六条 除本准则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外,政府方应当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等,对PPP项目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第十七条 PPP项目合同终止时,PPP项目资产按规定移交至政府方并进行资产评估的,政府方应当以评估价值作为重分类后资产的入账价值,评估价值与PPP项目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当期费用;政府方按规定无需对移交的PPP项目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以PPP项目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重分类后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四章 PPP项目净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第十八条 除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外,政府方在确认PPP项目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PPP项目净资产,PPP项目净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与PPP项目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相等。

  第十九条 政府方使用其现有资产形成PPP项目资产的,在初始确认PPP项目资产时,应当同时终止确认现有资产,不确认PPP项目净资产。

  社会资本方对政府方现有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形成PPP项目资产的,政府方应当仅按照PPP项目资产初始入账金额与政府方现有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PPP项目净资产。

  第二十条 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政府方承担向社会资本方支付款项的义务的,相关义务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结果不影响PPP项目资产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

  政府方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有关规定不确认负债的,应当在支付款项时计入当期费用。政府方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有关规定确认负债的,应当同时确认当期费用;在以后期间支付款项时,相应冲减负债的账面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