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问:制定PPP会计准则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在制定PPP会计准则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立足国情、借鉴国际。PPP概念是个舶来品,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和其他很多国家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对PPP项目的会计处理已经做出了规定。在制定本准则时,我们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当借鉴了IPSAS32中关于授予方对服务特许权协议的会计处理原则,特别是关于“双控制测试”的规定。但是,中国PPP实践拓展丰富了传统PPP模式的内涵和运用,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因此,本准则中有关适用范围、术语的界定和具体会计处理规定,如资产计量属性、净资产和负债的确认与计量等,充分考虑了我国的PPP实务特点及相关法规要求,不完全与国际准则趋同。

  (二)与社会资本方“镜像互补”。PPP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两个主体,为了科学、准确、完整地核算和反映PPP项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情况下,政府方的会计处理应当与社会资本方的会计处理保持对称,即“镜像互补”原则,以确保PPP项目资产确认在两方不重复、不遗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服务特许协议》(IFRIC12)与IPSAS32也保持了“镜像互补”原则。

  (三)与现有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相协调。在PPP项目中,相关各方围绕PPP项目合作会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因此很难通过一项会计准则来规定所有与PPP项目有关的经济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由于PPP项目合同是整个PPP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本准则着力解决的是政府方对PPP项目合同的确认、计量及相关信息的列报,所规定的内容与《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以下简称《负债准则》)等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中的规定相辅相成、协调一致,共同构成了规范政府方关于PPP项目的会计核算标准体系。

  问:关于PPP会计准则,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答:PPP会计准则分为六章28条,主要规范了政府方对PPP项目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准则适用范围。首先,本准则规范的是政府方对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第二,本准则所称的PPP项目合同,是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第三,本准则所称的PPP项目合同应当同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第四,本准则规范的PPP项目合同应当满足“双控制”条件:(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此外,为了保证政策协调,本准则第四条对适用范围以外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二是关于PPP项目资产的确认和计量。这是本准则规范的重点内容。按照本准则规定,符合本准则第二条“双特征”、第三条“双控制”条件的PPP项目资产,在同时满足两个确认条件时,应当由政府方予以确认,并且一般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本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对不同方式下形成的PPP项目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进行了规范。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分意见对政府方在PPP项目资产运营期满移交之前确认资产的会计处理提出质疑,认为与企业方会重复确认资产。我们认为,这是本准则最基本最核心的会计处理原则,也是国际通行的关于服务特许权协议的会计处理方法。按照会计原理,资产确认的关键在于会计主体是否能够“控制”该项经济资源,在PPP项目合同中,相关基础设施满足“双控制”条件的,应当由政府方来确认,而社会资本方按照“镜像互补”原则确认对应的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这一点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中已经明确),从形式上看两方都确认了资产,但两种资产性质不同,实质上是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因PPP业务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导致的会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