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是关于PPP项目净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按照本准则规定,政府方除使用其现有资产或由社会资本方对其现有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形成PPP项目资产的情况以外,政府方在确认PPP项目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PPP项目净资产,PPP项目净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与PPP项目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相等。在PPP项目资产运营期间,政府方按月对该PPP项目资产计提折旧(摊销)的,应当于计提折旧(摊销)时冲减PPP项目净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于IPSAS32中根据不同付费方式分别确认金融负债或(和)递延收益的规定,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现行PPP管理制度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对社会资本方承诺保底收益、固定回报等,必须依据绩效考核情况支付政府付费,因此,政府方在初始确认PPP项目资产时不应存在国际准则中所谓的“无条件支付款项的义务”,即依法依规签订的PPP项目合同不会也不应增加政府债务;二是在有关PPP项目合同中,政府方对社会资本方的一系列付费其实质是购买社会资本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方在初始确认PPP项目资产的同时,很难从对社会资本方的付款义务中拆分出与PPP项目资产成本相关的金额,因此也不符合政府负债的确认条件。

  四是关于PPP项目中政府支出责任的会计处理原则。根据本准则规定,政府方承担向社会资本方支付款项的义务的,相关义务应当按照《负债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结果不影响PPP项目资产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多PPP项目合同中,政府方也承担了向社会资本方支付款项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在项目运营期开始时并不属于《负债准则》所规定的现实义务,更多是一种或有义务,因此不能确认为政府负债。在PPP项目开始运营后的每一个付款期间内,政府方按照《负债准则》有关规定不确认负债的,应当在支付款项时计入当期费用;按照《负债准则》有关规定确认负债的,应当同时确认当期费用,在以后期间支付款项时,相应冲减负债的账面余额。

  问:为了确保PPP会计准则有效实施,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答:PPP会计准则自2021年起施行,为了确保该准则有效实施,下一步我们还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会同有关方面积极研究存量PPP项目合同会计处理的新旧衔接办法,进一步明确本准则适用范围以外的有关PPP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二是抓紧制定出台本准则应用指南,明确有关会计科目设置和列报要求,详细规定PPP项目合同的账务处理,补充完善PPP会计业务处理示例,提高本准则的可操作性。

  三是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关于企业方对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基础上,抓紧研究出台社会资本方对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规定。

  四是加强对PPP会计准则及相关内容的宣传和培训,确保本准则自2021年起有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