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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0:33:50

  1、何某某有履约能力。履约能力应当包括现实性和可能性两种情况。何某某儿子何某某与李某某于xxxx年12月20日(xxxx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约定“何某某全家同意”把110平方米宅基地转让给李某某。此契约完全可以履行,即何某某有履约能力,并且积极履行。

  2、何某某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何某某向李某某提供的xxxx年12月25日由村长何某某代表xx县大山江乡何屋底农工商合作社、何屋底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xxxx年12月20日何某某与何某某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何某某儿子何某某与李某某于xxxx年12月20日(xxxx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均是真实的,无虚构成份。

  3、何某某的所作所为均证明其有追求李某某实现用地的意图。一是倒签转让日期是为了方便办证。何某某儿子何某某与李某某本来于xxxx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却将日期写为xxxx年12月20日。其目的就是为了便于李某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如何某某在公安补充侦查卷第10页供述称:“邱某某提出推前日期证明是历史遗留问题,方便办证”。此说法印证吴府函[xxxx]165号《关于同意完善历史遗留用地手续和清理闲置土地的批复》的有关规定。二是提供空白证明、规划申请书均是为李某某方便办证。公安二卷第82页《xx市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第86、87页《同意征地证明》,这是何某某向李某某提供,何某某知道。其目的不但不是为了诈骗,反而是何某某方便李某某办证的善意行为。

  综上所述,何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诈骗的主观故意。

  (二)、从客观方面看,何某某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李某某财物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何某某、何某某虚构两块宅基地诈骗李某某466000元无事实依据。本案侦查证据显示,涉案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真正是于xxxx年12月20日所订立,涉案的土地来源实真实,并无虚构情节。

  1、涉案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真正是于xxxx年12月20日所订立,何某某供述称其倒签日期与事实不符。涉案何某某与何某某儿子何某某、何某某儿子何某某签订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签订时间,应以何某某的证言为准。因为何某某是该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签订主体之一,而何某某、何某某则不是该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签订主体,对于该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是何时签订这个问题,应当以何某某的证言为准。何某某证言:“……于xxxx年12月20日,我将我的三小块地皮作如下处置:东面的一小块留给我自己,中间的转让给何某某的儿子何某某,西面的转让给何某某的儿子何某某……在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上的卖宅基地人‘何某某’三个字都是我亲笔签名的……”由此可见,何某某在供述中所称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署名时间并非如其供述中所称的“我和何某某把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时间刻意推前到xxxx年12月20日”,而是该《立断卖宅基地契约》是真正于xxxx年12月20日所订立。所以,何某某并没有虚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订立时间。

  2、涉案土地来源真实。涉案土地属于何屋底村集体土地,xxxx年以抵债方式转让给何某某。如xxxx年12月25日由村长何某某代表xx县大山江乡何屋底农工商合作社、何屋底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监于何屋氏宗族何屋村与康氏东海村于xxxx年为大镜坡的地皮发生争议纠纷,事拖多年未能平静。为此,何屋底村民委员会决定向法提出起诉,因当时村里资金短缺,起诉不能正常运转,特向属何屋底村卅世宗族村民何某某借有人民币壹万元作起诉使用。经村委会研究决定,给何某某规划位于上高坡宅基地一块,面积330平方米,作为借钱补偿使用,其四至是:何某某宅基地距离5米路;南村空地3米巷;西至村空地;北至15米路。此宅基地作为何某某永久使用。他人不得侵占。特立此据。注总长度为36.6米,南北长11米。”公安二卷54页何某某陈述:“当时何某某借钱给村,也是为了村好,加上何某某也是村中村民。于是我就同意规划一块地给何某某。记得当时我写了一份《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大概就是由于村借何某某一万元人民币,因没钱还,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在上高坡新小学(即现在的沿江小学分校)门口对面的坡规划一块面积330平方米的坡地补偿给何某某,从而抵消一万元人民币。我写完《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并盖‘xx县大山江乡何屋底农工商合作社章’后,我就将该协议书交给何某某。”何某某取得该土地后将其中的二块分别转让给何某某之子何某某和何某某之子何某某,并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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