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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成功

发布时间:2019-04-18 20:33:0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xx, 职务:经理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袁州区人民法院(xxx5)袁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袁州区人民法院(xxx5)袁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

  2、改判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上诉人交齐余款后由被上诉人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同时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上诉理由:

  原审判决中有关“关于办证问题,合同约定原告具有协助义务,而不是责任主体,被告在未付清余款的情况下以此为由拒付购房款没有任何依据”的内容与事实和法律不符。

  xxx3年初,被上诉人在我区公告出售原辽市乡政府办公楼。因房价不高,吸引了多人购买。我也于同年元月2x日在乡政府监(见)证下与被上诉人签订了《购房合同书》,由我买下乡政府办公楼东边通道第三层起每层约34平米,扶梯间每层约2x平米,七层(间)合计面积214平米的房屋,房价为3xxxx元。由于是开发商卖乡政府大楼,还有开发商与乡政府达成的协议,又有乡政府在合同上签字见证,签合同时我没有要求查看开发商是否已经取得了乡政府大楼的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证书。凭直觉,开发商卖乡政府的房子在办证上应该不成问题,更何况合同上写了开发商协助为我办证。但为保险起见,我还是要求分期付款,暂预付xxxxx元,余1xxxx元待办证后再付。合同同时还约定我有权使用所购房北面土地滴水起4.5米空地作建房用,而且我不出乡政府土地审批费,该费用由被上诉人负责。

  由于签合同时我买下的房子没有与别人的房子分隔开,我以为只要这个问题解决后,凭借政府的信誉,办房产证和土地证不是问题,于是又在合同上手写补充余1xxxx元在东边走廊通道堵塞后付清。事后才知道,开发商在这个问题上一直误导我,将堵塞走廊通道作为我付1xxxx元余款先决条件,这是违背事实和极不公平的。开发商在交房之后对于办证问题不管不问,我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请和反映,均因种种干扰没有结果,这大大出乎我预料之外,我从来没有想到我买的房子竟然办不下权属证书。我是买房,不是租房。被上诉人违约在先,从交房至今仍未为我办下权属证书,我当然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判决书将办证问题简单归结为买受人与开发商各自的主办与协办之分,说开发商承担协办义务并非责任主体,这违背了法律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买受人与开发商各自的办证义务并非简单的主办与协办之分,两者并无必然的主次关系或因果关系。实务中,两者甚至互有协助履行之义务。众所周知,权属登记通常先由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之后才由各个买受人分别办理。初始登记系由开发商向权属登记机构提供立项批文、土地使用证、测绘资料等证明文件,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可要求买受人配合提供相应材料。在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之后买受才可自行申办产权,其间需开发商提供相应材料(如单元测绘图纸等)的,开发商负有协办义务。本案开发商所售商品房系乡政府办公大楼改建而来,并非新开发的独门独户的单元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x条第(3)项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已竣工商品房自合同订立之日起xx日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违约在先,至今没有为我办下房屋权属证书。根据《合同法》不安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我有权拒付余款。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该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今特提起上诉,请求驳回原审原告诉请,改判支持我如上之诉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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