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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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系原审原告):胡xx,男,生于xxx年x月2x日,汉族,xx省xx市人,系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系原审被告):尹xx,男,生于xxx年2月1x日,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x组x号。农民。电话:xxxxxxxxxx
被上诉人(系原审被告):杨xx,女,生于xxx年12月1x日,汉族,xx省xx县人,住址同上,系尹xx之妻。
被上诉人(系原审被告 ):冯xx,女,生于xxx年1x月2x日,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住址同上,系上述二被上诉人儿媳。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变更(xxx1)来民初字第x1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不当得利”3xxx元;
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xxx1年11月1x日,上诉人胡xx驾驶鄂xxxxxx号轿车从xx到xx漫水办案时,在xx集镇将正在公路中间停留的被上诉人冯xx“撞伤”,经医院拍片检查,无任何骨折和伤情。结果被上诉人邀约社会上2x多人敲诈勒索要求上诉人除支付医药费外,还需无任何理由的支付5xxx元现金。上诉人被迫将仅有的3xxx元办案经费交付后,方离开xx。一审法院在审理本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存在如下错误:
一、 认定事实错误:①一审查明的事实;②采信的证据;③认定的理由;三者互相矛盾,不能统一和连贯,没有任何关联性和客观性,一审判决是“牵强附会”。
1、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胡xx因为第二天要赶回xx开庭,无奈之下只好接受被告尹xx的条件,双方自行交钱具结……”此一审查明的事实足以证明上诉人胡xx是在被迫和无奈之情况下交与的3xxx元。非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派出所也未出示任何字据,也未调解成功。双方是“自行具结”。此查明的事实只能证明上诉人是在“被迫”和“无奈”之情形下付出的3xxx元现金。
2、法院已采信的证据:派出所出据的证明是法院已经采信了的。此证明已经证实上诉人胡xx是被迫、无奈之情况下,完全按照被上诉人单方面意思支付的3xxx元现金。派出所和xx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均未调解成功。当时派出所只要求上诉人胡xx结清医药费用,而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医药费外,另外要赔偿5xxx元费用,故无法调解成功。派出所和调解委员会的证明法院均采信,从此二证据可以完全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达成任何口头协议,也没有达成由上诉人胡xx结清全部医药费用后,另行赔偿其他损失的3xxx元的口头协议。法院的认定无任何依据和事实。
3、一审法院最后认定的理由:“……当事人在xx县公安局xx乡派出所干警协调下达成并履行了由原告结清全部医药费并另行赔偿损失费用3xxx元的口头协议,应视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个认定理由完全是一审法官个人不客观的、不公正的、无任何依据的、与所查明的真象相矛盾的个人意思,是法官的牵强附会。从相关事实和证据只能证明上诉人是“无奈”和“被迫”交与的3xxx元,并非“真实意思”和“意思自治”。
二、适用法律错误
《民法通则》第x2条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其构成要件有三:A一方获利,一方受损;B、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C、无合法根据。现三被上诉人提出赔偿3xxx元的合法根据是什么?3xxx元是由哪些费用组成的?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足以证明3xxx元应当属于“不当得利”,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将查明的事实、采信的证据、认定的理由搞得相互矛盾、相互没有关联性、相互不能统一;同时又适用《民法通则》第x2条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变更一审判决。判决三被上诉人返还“不当得利”3xxx元,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树立法官的正义和公平!
此致
xx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胡xx
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xxx年**日出生,汉族,xx市**区人,个体,住xx市**区**市乡**村**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