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书
当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可以进行法律诉讼,那么,今天,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行政上诉书,内容仅供参考。
行政上诉书1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刘xx,男,汉族,xxx年3月10日生,xx县乡企局供销公司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职工,xxx镇后杏村人,现住xx市xx区xxx乡xxx路16号,手机: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xx,局长
案 由:因xx县法院(xxxx)夏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偷换争议焦点,
认定事实不清,认定证据缺失,适用法律存在严重片面性,是故意违背事
实和法律作的枉法裁判,现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县法院(xxxx)夏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
2、判决被上诉人不予认定上诉人8年临时工期间为视同缴费年限之行为是行政不作为行为;
3、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按规定从上诉人退休之日起补发退休金。
上诉事实与理由:
xx县法院判决“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判决适用法律故意断章取义,偷换争议焦点,证据缺失,违背事实,违犯法律。
理由如下:
1、判决书没有针对上诉人依据的xx省的有关法规理由,判定这些法规是否具有真实性、有效性、对本案焦点的证明力和对本案的适用性;
2、判决书没有针对上诉人依据的xx省的有关法规理由,判定被上诉人不执行这三个法规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
3、上诉人在起诉书中以《xx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鲁政发[xxxx]6号第二条规定为理由:“从xxxx年十月起,职工个人都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条法规对于本案焦点具有极强的针对性、证明力和适用性,足以证明:转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如果没有补缴保险费至xxxx年10月,转招前的所有连续工龄都不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年限;如果已经补缴社保费至xxxx年10月,那么xxxx年10月之前的连续工龄应该视同缴费年限。继而证明:上诉人的社保费已经补缴至xxxx年5月,在这之前8年的连续工龄则是xx省xxxx年10月开始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阶段,所以这8年连续工龄应该“视同缴费年限”;
4、上诉人在起诉书中以鲁政发[xxxx]98号《xx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附《xx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为理由:“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及个体劳动者。”这条法规具有对本案焦点的证明力和对本案的适用性,足以证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职工连续工龄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没缴纳的应该补交,不补交的,转招前的连续工龄不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年限。继而证明:上诉人的社保费已经补缴至xxxx年5月,在这之前8年的连续工龄则是xx省xxxx年10月开始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阶段,应该“视同缴费年限”;
5、上诉人在起诉书中以《xx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为理由:“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这条法规具有对本案焦点的证明力和对本案的适用性,足以证明:鲁政发[xxxx]6号)文件规定和鲁政发[xxxx]98号文件规定,是本省的相关规定。继而证明:上诉人8年临时工时间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阶段,符合这2个文件规定,被上诉人审核后应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6、xx县法院采信被上诉人第二次提交的行政执法证据、依据违法。被上诉人在xxxx年12月3日上交法院的《诉讼答辩》中,出具了劳力字【xxxx】46号文件、鲁劳发【xxxx】24号文件和鲁劳发【xxxx】163号文件,作为当初不认定上诉人8年临时工期间视同缴费年限时的依据。从中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当初作出不予认定上诉人8年临时工期间视同缴费年限行为时的依据只有以上3个法规。但是,xx县法院却采信了被上诉人xxxx年3月30日上交法院的《诉讼答辩》中出具的15条证据,违背了相关法律。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