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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书

发布时间:2019-04-18 20:32:56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这个规定对被告提供证据、依据的特性作了约束,也就是说,除了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初那个时候采用的证据和依据之外,即使还有若干证据和依据,只因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采用,就算不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这个规定是对前一规定的承接和呼应,是前一规定在二审时的具体应用,也就说,被告行政机关在二审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改变一审裁判的根据。

  (3)就本案来说,被上诉人在xxxx年12月3日上交法院的《诉讼答辩》中提交的3条法规依据,是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初所依据的3个法规依据,是真实或者接近真实的依据。而被上诉人在xxxx年3月30日上交法院的《诉讼答辩》中出具的15条证据和依据,则是其作出具体行政行行为多日之后才寻找到的,并不是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行为时所依据的证据和依据。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之规定,xx县法院对被上诉人在xxxx年3月30日上交法院的《诉讼答辩》中出具的15条证据和依据,却采信和支持了,因此是违法判决,属于无效判决。

  (5)依据我国“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被上诉人在第一审时提交的3个证据和依据自然失去有效性和证明力,否认不了上诉人要求视同缴费年限所依据的xx省最新相关法规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对本案焦点的证明力和对本案的适用性,因此这3个证据是非法证据和无效证据。

  7、被上诉人在xxxx年3月30日上交法院的《诉讼答辩》中出具的15条证据中,第1条是鲁劳险字【xxxx】78号文件,这个文件是依据【xxxx】127号文件而作出的,然而127号文件早在xxxx年就被xx省人民政府宣布废止了,这个证据成就没了依据,就否认不了上诉人要求视同缴费年限所依据的xx省相关法规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对本案焦点的证明力和对本案的适用性,而且也证明不了其不予认定上诉人8年为视同缴费年限之行为的合法性。因此,这个证据是非法证据和无效证据;

  8、被上诉人出具的另外14条证据中的第2、12、13、14和15这5条,能够证明xx省具有作出具体规定和指导的权力,并且可与其他省存在一定差别,但是证明不了:上诉人所依据的xx省相关法规文件无真实性、无有效性、对本案焦点无证明力和对本案无适用性,而且也证明不了不予认定上诉人8年为视同缴费年限之行为合法,因此这5条证据是非法证据和无效证据;

  9、被上诉人出具的另外9条证据的第3、4、6、10和11这5条,能够证明国家保险法规在逐步完善,但是证明不了:上诉人所依据的xx省相关法规文件无真实性、无效性、无对本案焦点的证明力和对本案的适用性,而且也证明不了不予认定上诉人8年为视同缴费年限之行为合法,因此这5条证据也是非法证据和无效证据;

  10、被上诉人出具的另外4条证据中的第8和9这2条,第8条是个学术论文,第9条是外省法院的判决书,被上诉人用以证明【xxxx】323号文件对外省没有强制性。上诉人可以放弃这个法规依据。但是,被上诉人提交的这2条证据本身既不是相关法规,也不是被权利机关证明合法、正确的东西,比国家劳社厅(xxxx)323号文件的有效性和证明力小得多,被上诉人在否认国家劳社厅(xxxx)323号文件对xx省没有强制执行性时,自己也就同时否认了这2条所谓证据的可参考性。正如“矛与盾”的典故一般。然而,这样的所谓证据,xx县法院却采信了、支持了。这样的证据,否认不了上诉人要求视同缴费年限所依据的xx省的相关法规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证明力和适用性,也不能够证明被上诉人不予认定上诉人8年临时工期间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这2条证据也是非法证据和无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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