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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0:32:04

  合伙纠纷,简单说就是在合伙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那么,今天,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合伙纠纷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合伙纠纷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AAA,男,19 年 月 日生

  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BB,男,19 年 月 日生

  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CCC,男,19 年 月 日生

  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DDD,男,19 年 月 日生

  住所地:

  原审第三人:EEE,男,19 年 月 日生

  住所地:

  上诉人因与BBB、CCC及DDD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年 月 日(xxxx)新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xx)新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予以改判。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上诉人提供的两份协议认识不足、定性不当。

  xxxx年2月19日、xxxx年2月23日,上诉人代表的利益共同体(即AAA、EEE)与被上诉人BBB所代表的利益共同体(即BBB、CCC、DDD)先后签署了两份协议。协议中“此后任何债权债务均由AAA一人承担”、“同意退出”、“车队资产归AAA一人所有”、“退出一方不再干预车队运作”等文字表述是协议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即BBB、CCC及DDD要求退伙,与AAA、EEE达成的退伙协议。

  一审法院虽然认识到上述两份协议实际是BBB、CCC及DDD三人退伙的约定,但却没有结合我国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对退伙协议有充分的认识和正确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上述法律条款中的“应当包括”、“应当……结算”,说明了关于退伙的程序和步骤是一种强行性法律规范,在合伙人退伙时,合伙及合伙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结算、分割合伙财产。法院对此规范应当优先适用,而不能任由合伙人自行选择适用任意性方式进行退伙。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合伙人退出合伙时已经对包括合伙盈余在内的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了整体的结算,并最终分割出退伙财产份额。

  协议中“此后任何债权债务均由AAA一人承担”、“同意退出”、“车队资产归AAA一人所有”、“退出一方不再干预车队运作”等文字正是退伙之时合伙人在对以往合伙期间的经营行为及经营结果进行充分的权衡利弊后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所有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经济进行彻底清算后做出的公平选择。

  常人皆可理解退出合伙意味着丧失合伙人资格,被上诉人BBB作为神智健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会在明知合伙盈余未分配、未结算且未分割其应得的退伙财产的情况下便没有任何异议地签署并履行退伙协议,从而退出合伙?

  被上诉人一审起诉时提供了详细的《结算统计表》及费用明细(而这些关于支出、收入及盈余的数据,实际上正是被上诉人BBB在合伙经营期间与上诉人核对账目时从上诉人的制作的合伙账目上摘抄而来),可见,在退伙之前,被上诉人对合伙盈余的数量及其是否已经分配显然十分清楚,退伙分割财产时,依法应当对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退伙时已经发生的且已经明确知道的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部的结算,对某项特别的财产或已经发生且已明知的债权债务暂不作处理的,应当在退伙协议中特别说明,没有特别说明的,应认定为退伙协议已对全部的合伙财产进行了结算、分割和处理。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正是已经预见到各方的权利义务大小(包括实际出资额)和经营风险(包括利润分配)问题才会慎重签署并履行了上述退伙协议,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合伙人签署退伙协议之前已对合伙财产进行过整体的结算:或是盈余、债权与债务相抵扣,或是已知的债权债务为零且合伙盈余在退伙前已作了全部的分配,无论上述哪种情况,都会导致合伙财产中仅剩下四部客车。但是,这个分割结果正是合伙人内部之间在退伙时已经过结算所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