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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0:26:23

  五、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4、“其本人在北京地区的暂住证二份”并不能证明案发时被上诉人居住在北京。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来计算被上诉人的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不合理,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来计算。

  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第一份暂住证,可知该暂住证的有效期至2009年8月5日,第二份暂住证“来本市日期”上记载的是xxx年4月12日。然而本案事发时间是xxx年1月26日,也就是说在本案事发之时,被上诉人并不在北京居住,其提供的暂住证也不能有效证明其暂住在北京。而且上诉人到被上诉人暂住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南许场村33号”核查过,得知被上诉人并未暂住在该地址。那么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来计算被上诉人的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收入是不合理的,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来计算。

  六、被上诉人的误工费、护理费时间计算错误。

  被上诉人要求的误工费是从xxx年1月26日至9月13日,误工时间应该是231天,然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却是331天;被上诉人主张的护理费是从xxx年1月26日至6月29日,护理时间应该是155天,然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却是189天。被上诉人计算的时间明显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时间合理”,与事实不符。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现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

  望恳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3月2日

  赔偿范围

  1、侵害身体权造成的损害

  侵害身体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

  1.1对人体完整性的实质损害

  1.2对人体形式完整的侵害

  注:

  这两种损害,都可能伴随着产生以下损失或者损害: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利益的其他损失。例如,强行抽取人的血液、脊髓、**等体液,虽然没有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损害,但是恢复体力需要一定的经济力量;精神损害,即侵害身体对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者人体**的损害。

  2、侵害健康权造成的损害

  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就是破坏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身体功能的完善发挥。其表现形式为一般伤害、造成残疾和其他疾病。上述损害,可以产生以下的损失或者损害:

  2.1医疗费损失

  受害人的人体遭受损害,最主要的损失就是为治疗人身损害而支付的金钱。

  注:

  这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侵害健康权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

  2.2误工费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行的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

  注:

  1、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所必然引起的结果。

  2、按照性质上说,这种财产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失,是应当得到由于遭受损害而没有得到的财产利益。

  3、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区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特别意义,因此,一般不强调这种损失的性质是间接损失。

  2.3住院伙食费和营养费损失

  人身遭受损害以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要增加伙食费上的支出,有些特别的人身损害,还要增加必要的营养,因此要增加营养费的支出。

  注:

  这些损失,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是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后果。

  2.4护理费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如果行动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的,就要增加护理费的支出。

  注:

  这种支出,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后果,是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

  2.5交通费损失

  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需转院治疗的,要支出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即使是没有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在受到伤害以后到医院进行治疗,也会有一定数量的交通费支出。

  注:

  这些支出的交通费,也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

  2.6住宿费损失

  受害人在转院治疗中,以及护理人员在护理中,如果需要住宿,则要支付住宿费。住宿费的损失,也是人身损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