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同一成本核算对象的间接费用分配标准或方法一旦确定,各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其职能目标确定主要的专业业务活动,作为基本的成本归集和分配的对象。

  第二十四条 单位内直接开展专业业务活动的业务部门所发生的业务活动费用,如直接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领用的库存物品成本、业务部门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等,应当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归集、分配计入各类业务活动等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五条 单位内为业务部门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辅助部门所发生的业务活动费用,应当采用合理的标准或方法分配计入各类业务活动等成本核算对象。

  辅助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服务、产品成本,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交互分配。互相提供服务、产品的成本较少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直接分配计入各类业务活动等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六条 单位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单位管理费用,如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费用,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采用合理的标准或方法分配计入相关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七条 成本核算对象为公共服务或产品的,可以合理选择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等方法进行成本核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行业事业单位(如医院、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指引制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参照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非行政事业单位主体开展成本核算工作,可以参照执行本指引。

  生的制造费用在开工月份第三十条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答问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加强政府成本核算工作,近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以下简称《基本指引》)。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基本指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基本指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党中央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在多份文件中从不同角度对加强政府成本核算提出了要求。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要求“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规定“公用事业和公益**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下称《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提出“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以下称《通知》)提出“条件成熟时,推行政府成本会计,规定政府运行成本归集和分摊方法等,反映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支出和机关运行成本等财务信息”。

  因此,加强政府成本核算,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述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一是节约公共资源的需要。党中央历来倡导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目的是为老百姓过好日子”,就是要求政府将更多的资金、资源节省下来用于保障改善民生,用政府的“减法”体现民生的“加法”。通过加强政府成本核算,将有助于揭示成本发生和形成过程,明确成本影响因素,找到资源耗费的主要环节,从而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成本控制活动,减少公共资源不必要的耗费,提升单位运行效率。

  二是公共服务或产品定价的需要。我国对于政府定价的公共服务或产品采取成本监审方式,即定价机关通过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定价成本,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对于定价成本核定作了规定,但主要基于企业成本核算方法而未充分考虑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此外,一些事业单位存在备案或自主定价的收费项目,也需要依赖成本核算信息加以确定。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有助于补充完善相关方法,提高定价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为定价和成本补偿提供更科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