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
财会[2019]25号 2019-12-17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事业单位加强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夯实绩效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我部制定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现予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
财政部
2019年12月17日
附件: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事业单位加强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夯实绩效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成本,是指单位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耗费,以及其他耗费。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成本核算,是指单位对实现其职能目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并向有关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 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特定成本信息需求。单位的成本信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成本控制。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完整、准确核算特定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揭示成本发生和形成过程,以便对影响成本的各种因素、条件施加影响或管控,将实际成本控制在预期目标内。
(二)公共服务或产品定价。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准确核算公共服务或产品的成本,以便为政府定价机构、有关单位制定相关价格或收费标准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绩效评价。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设置与成本相关的绩效指标并加以准确核算,以便衡量单位整体和内部组织部门运行效率、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政策和项目资金使用效果。
第六条 单位应当以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设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的需要。
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相关原始记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和完善成本数据的收集、记录、传递、汇总和整理等基础工作,为成本核算提供必要的数据基础。
第八条 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单位选择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分配成本、提供成本信息应当与满足成本信息需求相关,有助于成本信息使用者依据成本信息作出评价或决策。
(二)可靠性原则。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为依据进行成本核算,保证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三)适应性原则。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应当与单位行业特点、特定的成本信息需求相适应。
(四)及时性原则。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传递、处理、报告成本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及时作出评价或决策。
(五)可比性原则。同一单位不同期间、相同行业不同单位,对相同或相似的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所采用的方法和依据等应当保持一致,确保成本信息相互可比。
(六)重要性原则。单位选择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应当区分重要程度,对于重要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应当力求成本信息的精确,对于非重要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可以适当简化核算。
第九条 单位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成本核算对象等确定成本核算周期,并按照成本核算周期等编制成本报告,全面反映单位成本核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