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学技术部关于取消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
财关税[2019]52号 2019-1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修订如下:
(一)删除通知附件第五条第1项中“,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二)删除通知附件第六条中“和涉及的进口税款”。
(三)修改通知附件第十条第二段中“免税额度内”为“范围内”。
(四)删除通知附件附1“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中“免税进口物资额度:”。
(五)删除通知附件附2第3条中“,申请免税进口金额、免税税款”。
(六)删除通知附件附2表1和表2中“进口数量、进口金额、进口税额”三列,删除“注:进口金额货币单位:万美元;进口税额货币单位:万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