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二章 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其职能目标、所处行业特点,以及不同的成本信息需求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一条 单位可以多维度、多层次地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二条 单位按照维度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主要包括:

  (一)按业务活动类型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二)按政策、项目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三)按提供的公共服务或产品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三条 单位按照层次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主要包括:

  (一)以单位整体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按内部组织部门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三)按业务团队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四条 单位为满足成本控制需求,可以以业务活动类型、项目、内部组织部门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为满足公共服务或产品定价需求,可以以公共服务或产品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为满足内部绩效评价需求,可以以项目、内部组织部门、业务团队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为满足外部绩效评价需求,可以以政策和项目、单位整体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章 成本项目和范围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成本信息需求设置成本项目,并对每个成本核算对象按照其成本项目进行数据归集。

  成本项目是指将归集到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反映成本构成的具体项目。

  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成本信息需求,按照成本经济用途、成本要素等设置成本项目。

  第十六条 单位成本项目的设置,应当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加工物品”“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的明细科目保持协调。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成本项目下设置进一步的明细项目或进行辅助核算。

  第十七条 不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耗费,不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成本核算对象为业务活动类型的,与单位开展业务活动耗费无关的费用,如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等,一般不计入成本。

  成本核算对象为单位整体的,单位负有管理维护职责但并非为满足其自身开展业务活动需要所控制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如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费、保障性住房折旧费等,一般不计入成本。

  第十八条 为满足公共服务或产品定价需求开展的成本核算,应当在对相关成本进行完整核算的基础上,按规定对成本范围予以调整,如按规定调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有财政资金补偿的费用等。

  第四章 成本归集和分配

  第十九条 单位一般通过“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项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据此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当成本核算对象为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品、建设工程项目、自行研究开发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分别通过“加工物品”“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项目归集并结转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成本信息需求,对具体的成本核算对象分别选择完全成本法或制造成本法进行成本核算。

  完全成本法,是指将单位所发生的全部耗费按照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方法。成本核算对象为单位整体、主要业务活动的,可以采用完全成本法。

  制造成本法,是指只将与产品制造或业务活动有联系的费用计入成本核算对象,不将单位管理费用等向成本核算对象分配的方法。成本核算对象为公共服务或产品、项目、内部组织部门、业务团队的,可以采用制造成本法。

  第二十一条 单位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方式不同,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费用,应当按照所对应的成本项目类别,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

  间接费用是指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或方法分配计入各个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业务特点,按照资源耗费方式确定合理的间接费用分配标准或方法。

  间接费用分配标准或方法一般遵循因果关系和受益原则,将资源耗费根据资源耗费动因分项目追溯或分配至相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如根据工作量占比、耗用资源占比、收入占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