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2.货币资金检查程序

  (1)常见问题

  第一,未恰当执行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的检查程序。

  第二,未恰当执行定期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审计程序。

  第三,未恰当执行有关货币资金的分析程序。

  第四,未恰当执行有关货币资金的截止测试。

  (2)监管关注事项

  在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结合资金占用相关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测试情况,对货币资金实施了恰当的检查程序,具体包括:

  第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对账单、网上银行流水进行检查,关注其中的大额异常交易,例如相同金额的一收一付、相同金额的分次转入转出等,并对应检查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相应凭证;做好发生额测试和对比分析,并重点检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对从公司获取的银行对账单,应着重关注格式、印章等是否存在异常、篡改等迹象,必要时应当现场观察财务人员操作网上银行及其打印对账单的过程,并核对网上银行显示信息与公司所提供信息的一致性;或在公司协助下亲自赴银行获取对账单,并进行多维度分析核验。在上述执业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结合询问、查验文件、函证等程序,关注可能显示存在的集团资金管理协议、控股股东资金池安排等迹象,判断控股股东是否以此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第二,注册会计师在检查货币资金相关凭证时,应做好内外部凭证核对,如发现可疑迹象,应当对银行回单等凭证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包括利用银行官方网站中的电子回单验证渠道,在上市公司协助下使用回单卡、单位结算卡等赴银行直接查询验证。

  第三,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定期存款进行检查。分析评估定期存款的商业理由及合理性,并对定期存款凭据进行监盘;对未质押的定期存款,应检查开户证实书原件,核对存款人、金额、期限等信息;对已质押的定期存款,应检查定期存单复印件,并与对应的质押合同核对;对质押事项逾期的,应重点关注相关质权是否已被行使。

  第四,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检查。结合函证情况,检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的协议和审批文件,对比票据开立、保证事项的发生与相应保证金情况,判断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五,注册会计师应恰当执行货币资金的分析程序,结合对其他项目的分析核验,判断货币资金项目的合理性。例如对上市公司货币资金余额持续较高、“存贷双高”等情形,应当将货币资金余额与利息收支、资金支出、资金使用计划、利润分配、同行业情况、手续费、控股股东相关情况等对比分析并评估其合理性,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

  第六,注册会计师应对货币资金实施截止测试,核对银行对账单和公司的账务处理,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变动,是否存在大额、长期的未达账项以及大量的货币资金期后红字冲销事项等。

  3.担保审计程序

  (1)常见问题

  第一,对回函中未予确认的担保及受限项目,未采取进一步应对措施。

  第二,未对定期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质押情况予以充分关注。

  第三,未充分获取或不恰当地信赖外部信息,未对企业信用报告进行详细核验,未考虑其固有限制。

  第四,未结合其他审计程序,核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担保事项。

  (2)监管关注事项

  在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结合资金占用相关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测试情况,对担保事项实施了恰当的审计程序,具体包括:

  第一,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执行上述对函证程序的要求,对于回函中未确认“是否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的项目,应当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向银行进一步核实、实施替代程序等。

  第二,除实施函证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应结合公司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向其他方借款等情况,关注定期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质押担保情况,严格执行相应检查程序,严格核查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的受限情况。

  第三,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上市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并核对质押、抵押及其他担保信息。同时应保持职业怀疑,关注企业信用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充分考虑其局限性,如存在银行未及时、完整、准确填列有关信用信息,上市公司利用离岸账户等特殊方式隐匿信用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