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费用是指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费用,应当按照所对应的成本项目类别,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
间接费用是指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个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业务特点,按照资源耗费方式确定合理的间接费用分配标准。
间接费用分配标准一般遵循因果关系和受益原则,将资源耗费根据资源动因分项目追溯或分配至相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如根据工作量占比、耗用资源数量占比、收入占比等。
间接费用分配标准一旦确定,各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依法履职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归集、分配计入各类业务活动等成本核算对象。
有条件的行政单位,可以区分行政运行成本、行政履职成本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成本归集和分配。其中,行政运行成本,反映单位维持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资源耗费;行政履职成本,反映单位为实现职能目标所发生的资源耗费。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内直接开展专业业务活动的业务部门所发生的业务活动费用,如直接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领用的库存物品成本、业务部门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等,应当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归集、分配计入各类业务活动等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内为业务部门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辅助部门所发生的业务活动费用,应当采用合理的标准和方法分配计入各类业务活动等成本核算对象。
辅助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服务、产品成本,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交互分配。互相提供服务、产品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直接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单位管理费用,如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费用,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采用合理的标准和方法分配计入相关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六条 成本核算对象为公共服务或产品的,可以合理选择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等方法进行成本核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参照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非政府会计主体,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工作部署,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基本指引》),拟于未来正式印发后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在多份文件中从不同角度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提出了要求。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要求“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规定“公用事业和公益**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下称《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提出“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以下称《通知》)提出“条件成熟时,推行政府成本会计,规定政府运行成本归集和分摊方法等,反映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支出和机关运行成本等财务信息”。
因此,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述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